上海出国最新政策要求

第一条为了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上海参加经济建设,发挥他们的科技特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上海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和在国外取得大专学历的人员,在留学国家取得长期(永久)居留权和再入境资格的人员,在国内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国外高校、科研机构学习取得一定成绩的访问学者或研修生,均可申请来上海工作。

第三条上海市人事局是本市留学人员来沪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其所属的上海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承担来沪工作的留学人员的咨询、管理、服务和安置工作。

第四条。留学人员可在上海的国家机关、全民、集体、乡镇企事业单位、私营、股份制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也可在外企(公司)驻沪机构工作。也可在本市、中央和外省市驻上海的国(境)外机构工作或受聘担任常驻国(境)外信息员、业务员等。

留学人员可以利用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来上海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也可以开办或联合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也可以个人或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公司名义在上海投资。

来上海工作的留学人员可以长期定居,也可以短期应聘,可以被一个或多个单位录用。短期考生不受退休年龄限制。

第五条来沪工作的留学人员,可按“双向选择”的原则,自行或委托国内亲友或通过“中心”与接收单位联系。用人单位也可以自行联系留学生。

“中心”负责国家教委或人事部分配到上海工作的留学人员的转学或安置。

来上海短期就业的,可自行联系用人单位或委托国内亲友,也可通过中心联系用人单位。个人、用人单位和中心签订短期就业协议后,中心会派你到用人单位工作。雇主也可以找到自己的候选人。

第六条来上海工作的留学人员应向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留学生需提供护照、国外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及相关论文复印件。

访问学者或研修生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国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相关论文、成果复印件。

第七条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想在上海定居的,由接收单位的局级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局审批;如果国家教委或人事部分配我到上海工作,我就去“中心”办理行政关系等手续。上述人员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向本市公安部门申报常住户口,接收单位可免交城建费。

申请在上海短期工作或投资的人员,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向本市公安部门申报暂住。

第八条留学人员在上海投资或创办自己的民营科技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或国内紧缺产品的研究或生产,有关部门应优先给予项目审批。上述企业的产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的,可享受先进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产品型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受编制、用工指标、工资基金和工资总额限制,可分别向市编委、市人事局和企业主管局申请追加。

在上海工作期间,需要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不受指标限制。

回国后,出国前的工龄和回国后的工龄(包括在上海或上海境外机构短期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十条留学人员来上海进行科学研究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用人单位应优先提供科研经费和条件,也可自行或委托中心向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申请科研经费优惠、回国开办费和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接收出国留学人员的单位应优先安排其住房。在上海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可以优惠成本自费购买一套自住住房。接收硕士以上学位留学人员的单位,可向中心申请在本市留学回国人员专用住房落户。短期来上海工作的,可以租赁或委托“中心”租赁留学回国人员公寓。

第十二条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期间做出贡献的,与其他人员一样,由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上海产品成功推广到国外市场,受益单位给予1%到6%的税后利润。

开发新产品者,可获投产当年税后利润的3%至6%。对于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受益单位应根据其效益的明显程度给予一定的报酬。

通过个人渠道引进国外项目的,受益单位给予获利年度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

上述报酬免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第十三条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可以按上海外汇调剂中心的牌价全额购买,携带出境(境)或通过中国银行汇往境外(境)。

第十四条在沪工作的留学人员急需科研成果。他们可以进口零星和少量的试剂、原料、附件等。通过其在国外的亲友,以及其所在单位向海关申请免税放行。所需的小额外汇,应根据单位用汇指令从本市外汇调剂市场购买,并通过中国银行汇给境外购汇预付款支付人。

第十五条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申请来上海长期工作或永久居留的,海关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在合理数量内准予免税进口自用、结汇物品,包括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一类;自用汽车,允许免税进口一辆。

第十六条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和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留学人员,来上海短期工作时,在中国境内旅行或再次出国。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他们可以按国内票价用人民币购买汽车、轮船和机票。

第十七条来上海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其配偶、子女或随其在中国境内流动的配偶,年龄在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但仍在高中、初中就读的子女,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向市公安部门申报常住户口。

回国配偶以前在上海有工作单位的,可以恢复原身份,回原单位工作;也可以由“中心”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其他随归、随迁、随迁的配偶和成年子女,由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也可由人才调剂机构和劳务公司推荐。

配偶在农村的,由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报市人事局批准办理“市民化”手续,并按规定办理随迁子女手续。

随归未成年子女由市教育部门统一安排入学;在国外居住五年以上者,在适应期(三年)内,有资格获得深造加分。

第十八条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要保证他们来去自由。

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或聘用合同期满,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可以继续在所在工作单位或用人单位工作,也可以重新选择自己的单位;自己联系接收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负责转发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需要流动到外省市并已联系落实接收单位的,由市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以后可以重新申请再来上海工作。

持有效护照再次出国(境)并获得签证者,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自由出入境,用人单位应同意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短期在上海工作的,可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到市政府外办或市公安部门办理再次出国所需的国内手续。

第十九条来沪工作的留学人员在工作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可以向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市人事局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上海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6月20日发布的《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府办[1989]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