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侨资企业条例(2021修订)
(一)归侨、侨眷利用境外亲属提供的资金或者自筹资金在本省兴办经济、科研实体和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归侨、侨眷的合资或合作性质的投资应占投资总额的40%以上;
(二)安置归侨、侨眷及其子女的企业。其中,归侨及其子女人数占本企业员工的20%以上。第三条县级以上(含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侨资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劳动、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侨资企业的服务和管理职责。第四条华侨企业的资产、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华侨企业经营所得利润用于捐赠社会公益事业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前扣除捐赠金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侨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涉其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向侨资企业收取费用、摊派费用、罚款或强制捐赠。第五条鼓励侨属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投资国家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境外中资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
鼓励归侨、侨眷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合作开发或者联营企业。第六条利用境外资金达到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并经依法验资确认的侨属企业,可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华侨企业给予扶持。在侨资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登记和审批中,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优先办理;应该优先考虑能源供应和运输。第八条华侨企业自建生产经营用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半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其中,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产品出口型、技术先进的侨属企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确认后第一年至第三年免收场地使用费。第九条经认定的有关侨属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第十条华侨企业接收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华侨、华人、中国公民和澳门同胞捐赠的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加工和维修的小型生产工具,以及经批准进口的优良种苗、种畜、种蛋,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第十一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华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偿。第十二条民办华侨企业的产权或者归侨、侨眷个人按照投资金额在企业中享有的产权依法继承或者转让后,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华侨企业确认申请。第十三条归侨、侨眷投资兴办企业、购买商品房或者依法自建房屋后,可以申请小城镇常住户口。第十四条侨属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防治环境污染,建立劳动管理制度,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侨属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基层工会,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侨资企业协会。第十六条侨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侨资企业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验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原发证机关应注销其侨资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产权归属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重新确认。第十七条伪造、骗取、冒用侨资企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对已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税务机关应追回已减免的税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侵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