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的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是什么?
黑龙江省价格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政府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黑加连201623。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NDRC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代理人,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诉讼代理人,要求公民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要求支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人。 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不涉及产权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2)涉及产权关系的,累计收费按以下比例:1。标的金额65438+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金额的3%收取;2.标的金额在65438+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按2%收取;3.标的金额在50万元至654.38+0万元之间的,按654.38+0%收取;4.标的金额在654.38+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收取0.5%;5.标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取。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上述目标金额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每笔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标准为500元,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8万元。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不得实行风险代理费。4.代理疑难复杂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另行签订委托服务协议,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收费标准。5.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执行。《黑龙江省价格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65 438+03]1号)同时废止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标准。黑龙江省价格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2016五月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三条(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