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
1.属于中国农业科技奖的范围;
2.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无争议;
3.没有重复的奖励内容。
第十六条已经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或者正在向国家申请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申请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
第十七条申报和推荐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推荐;
2.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
3.省部级认可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4.科普成果,应当提交原创作品或者汇编作品,并提供作品的主要思想和有公开影响的证明材料;
5.专项成果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技术发明成果应提交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初步审查通知书;
(二)动植物育种成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提交品种审定证书,已列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育种成果应当提交品种权证书或者初步合格证书;
(3)肥料和土壤调理剂应提交肥料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应提交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
(四)兽药应当提交新兽药注册证书或者兽药生产许可证证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提交饲料或者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证书;
(五)转基因产品和通过转基因获得的生物品种及产品,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申报项目完成的主要人员,是指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和实践性贡献的主要人员。主要完成装订部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计划、技术路线或重要创新成果;
2.直接参与并解决了研制过程中的关键学术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
3.研究方法和手段、重要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的主要贡献者;
4.参与并解决生产和应用过程中的重要难点或关键技术问题;
5.在成果完成期间,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时间要花在本项目的科研一线;
6.提出科普作品的创作思路,并直接参与作品的完成。
第十九条各级奖项主要完成人推荐限额为:一等奖20人,二等奖15人,三等奖10人。
第二十条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开发、调试和应用过程中,组织并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对项目完成起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推荐主要完成各级奖项的单位数量为:一等奖10名,二等奖7名,三等奖5名。
第二十二条多个单位相互协作完成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由首先完成该成果的单位申报。
第二十三条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负责本辖区、本行业申报项目的统一推荐。各省农业院校要积极配合这项工作;
2 .农业部直属单位和全国非农业系统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可直接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项目;
3.鼓励全国性学会和行业协会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项目;
4.鼓励港澳台地区相关组织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项目。
第二十四条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将项目信息上报给推荐单位;
2 .推荐单位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初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具体工作;
3.通过初评的申报项目,由推荐单位向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