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2015]904

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_ 2015 21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www.gov.cn)

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第9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制定了《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暂时仍由国家发改委管理,出厂价最高,零售价格最高。

二、此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的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是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加强医疗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和商业事务部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

2065438+2005年5月4日

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是推进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负担,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药品价格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逐步建立市场化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价格、医保、招标采购等政策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步加强医疗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有效规范医药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第二,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的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其中包括:

(一)对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协商的价格形成机制。

(三)未列入医保目录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免疫药品、国家免费的艾滋病抗病毒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或谈判定价。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暂时仍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五)其他药品,由生产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

三、加强对医疗费用和价格行为的综合监管。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加强对医疗费用和价格行为的综合监管。按照“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要求,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

(1)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规范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的有关要求和办法,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根据药品特点和市场竞争情况实施分类采购,促进市场竞争,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要调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保经办机构等各方积极性,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

(2)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医疗保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医疗保险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并公布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支付。做好医保与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推动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应向医保、物价部门报送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零售价格、采购数量等信息。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和诊疗的内部激励机制,减轻患者费用负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于2065438+2005年9月底前发布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细则。

(3)加强医疗行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励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管理,控制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不合理使用和过度检查治疗,加强医疗费用控制。要逐步公开医疗机构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日均费用、检查收入占比等指标,纳入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目标。加快药品供应安全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价格信息公开。

(4)加强价格行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要完善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探索建立跨部门的统一信息平台,掌握真实的交易价格数据,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的出厂(口岸)价格和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对价格变动频繁或幅度较大,或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不同地区间价格差异较大的,要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和专项成本价格调查。要充分发挥12358全国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管机制,积极引导市场价格秩序。依法严惩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

此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第四,加强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强对地方改革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改革扎实有序推进。

(2)建立评价机制。药品价格改革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政策性强,覆盖面广。各地要建立药品价格改革评估机制,加强改革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要密切关注改革后药品价格和医疗费用的变化,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改革中新问题的政策措施。

(3)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各种方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向广大群众讲清楚药品价格改革的意义、内容和预期目标,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凝聚各方认识,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