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权人有什么权利?
(1)生产权和销售权。生产权和销售权是品种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该权利,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品种权人可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以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而使用授权品种,并且可以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一是授权品种用于育种等科研活动;二是授权品种的育种材料,供农民自用。此外,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决定对植物新品种实施强制许可。但是,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品种权人支付合理的实施费,其数额由双方约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决定。
销售权也是一种专有权。但销售权与其他专利权一样,应遵循权利用尽原则。也就是说,其权力效力是基于商品流通中的第一次易手,品种权人将他人生产或许可的产品(育种材料)投入市场。当他人合法取得该产品(育种材料)时,品种权人的独家销售权即被用尽。他人可以出售他已经合法取得的产品(生殖材料),不构成侵权。
(2)使用权。使用权也是品种权人的专有权利。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再用于商业目的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新品种繁殖材料的用途可能是多样的,可以用作生产种子和食物等。,因此品种权的专用权仅限于为商业目的重复复制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并使用它们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如果不是用于重复复制,就不算侵权。
(3)标记权。品种权人有权在自己生产的授权品种的种子包装上标明品种权标记的权利,如标明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品种权人姓名等。
(4)许可。根据品种权人拥有的专有权,品种权人既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许可他人实施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许可的内容、期限、区域范围、利益分配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许可可以是排他性许可、排他性许可或通用许可。
(5)转让权。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权是品种权人依法处分其拥有的品种申请权和品种权的权利。转让后,其权力属于受让方。
(6)弃权权。品种权申请人或者品种权持有人在申请品种权或者被授予品种权后,可以根据需要以各种方式撤回品种权申请或者放弃品种权。品种权被授予后,品种权人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试验所需品种的育种材料的;经检验,授权品种不再符合授予品种权时的特性和特征的,该品种权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终止。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予以登记和公告。品种权被放弃后,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7)请求保护的权利。品种权受到侵害时,品种权人有权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品种权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品种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品种权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品种权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经过品种权管理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品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