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解释》:第66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解读本条是关于禁止专利管理部门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以及违反本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为依法对专利工作实施行政管理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履行专利工作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反专利法的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专利产品的质量应该由市场和消费者来判断,而不应该由一个国家机关来决定或推荐,否则可能会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至于专利管理部门以其他方式参与专利产品的经营活动,更不符合专利管理部门的性质,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影响专利管理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还可能导致腐败。为此,该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违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该条规定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通过举办专利技术成果展览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免费宣传推荐优秀专利技术成果。这是专利管理部门可以也应该做的。
二、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时,应当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要求违法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停止行为,撤回已作出的推荐文件或者口头请求,消除不良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有违法所得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的违法所得按规定上缴财政。
2.行政处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法参与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