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林业工程师需要什么条件?可以直接申请中级职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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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能够将新的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够运用先进理论和技术,独立解决生产或科研中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成绩显著,有重大科技成果,或者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益;发表、出版或撰写本专业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学术技术报告;具有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适用于森林培育、森林经营、调查规划、资源监测、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林政管理、野生动物保护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森林生态、园林绿化、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果、皮棉制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森林旅游及相关专业的规划设计、生产加工和研究。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延期。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到警告处分的,延迟1年以上。

(二)受到记过处分,拖延2年以上的。

(三)伪造学历、资格、剽窃等弄虚作假,延误3年以上的。

第四条学历和资格要求

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博士学位(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硕士)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者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的主要获得者(以个人获奖证书为准)。

第五条继续教育的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评估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精通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熟悉《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森林法实施办法》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项目的参与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与者;或省级林业厅下达的项目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

(二)参与起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或本专业各级技术标准,并担任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

(三)制定本系统、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技术规程,有四名以上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

(四)市(厅)级以上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市(厅)级以上护林工程的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

(六)市(厅)级以上森林资源管理、森林调查规划和林业专业调查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

(七)研究开发林业及相关专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并为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

(八)林业技术服务、科技管理、技术培训、体系建设等工作的技术骨干。

第8条业绩和成就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单项获奖证书为准)。

(2)已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主要参与者起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1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林木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工作,推广造林面积5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减少30%),增益15%以上或经济林面积3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减少30%),增益20%以上。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造林项目5万亩以上(市、县、乡减少30%),造林成活率达85%以上,工作质量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造林项目654.38+万亩以上,工作质量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森林蓄积年增长率654.38+00%以上。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培育65438+万株以上合格林木种苗,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八)在森林保护责任区内连续5年或8年实现森林灾害防治责任指标,或在预防和制止森林灾害新技术应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九)主持职责范围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工作,辖区内森林受害率明显下降,种苗产地预防率、监测覆盖率、检疫率不断提高,达到省标准。

(十)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县级以上森林调查或林业专业调查3次以上,并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

(十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或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十二)勘察设计、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水果等项目。,作为主要参与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或改善企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或增加经济效益20%以上(或1项30%以上),或主持的新产品被评为国家级、省部级或绿色食品。

(十三)在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林业综合服务工作和林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办好科技企业,加强科技成果、科技档案、业务培训和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表彰的。

第九条对论文和作品的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论文和作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1本专业著作(我写了5万多字)。

(二)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论文或专业文章。

(3)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以第一作者阅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撰写市级以上较高水平的技术培训教材和讲稿(5万字以上)。

(5)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撰写过2篇以上经同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高水平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或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并取得预期成果。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及以上学历。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在国外学习或者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级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计算机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或省级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请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当提交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提交评审。

第十三条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其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本条件的材料要求、文字(语言)或概念的具体解释以及相关问题的说明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