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相似但又不同。。。但是,申请提出得晚,申请提出得早,才是侵权。。法官打算怎么判?。。原因是什么?。

第一,属于同类产品是判定外观设计侵权的前提。1.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首先应当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2.在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类产品时,应当根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外观设计国际分类表)确定是否属于同一类产品。3.产品相似是判定外观设计侵权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相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也可以判定侵权。第二,普通消费者的眼睛是判定设计侵权的标准。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应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为准。2.普通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的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3.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是判断设计侵权的主要方式。1.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要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1)如果二者的所有构成要素相同或者近似,法院应当认为它们是相同的外观设计。(2)如果两者的所有要素不相同或者不相似,法院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外观设计。(3)构成要素的主要部分(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次要部分不同的,应当认定为不同设计。(4)产品的尺寸、材质、内部结构和性能不能作为判断它们之间区别和相似的依据。但是可以考虑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因素。比较应着眼于专利权人创造的主要美学设计部分(必要部分)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部分,看被告是否抄袭或模仿了原稿的原始设计部分。2.在采用异地孤立比较和观察的方法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进行比较时,如果确实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解,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构成上相同或者近似。(供法院作出侵权结论时参考)四、如何看待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的产品对比。判断侵权时,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受专利保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反映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当专利权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图片或者照片相同时,也可以直接比较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