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
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专利奖励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项设置)
市政府设立下列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奖励为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成都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科技突出贡献奖);
(二)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3)成都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
市政府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三条(裁决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第四条(评估原则)
维护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管理机构)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第六条(评估机构)
成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第七条(社会力量的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本市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奖励范围和等级第八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高新技术和科学技术发展领域取得创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为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中,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社会公益科学技术研究中,经过实践,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完成软科学项目研究,在促进科学决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创造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第十条(专利奖励)
市专利奖授予在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具有较强独创性和较高技术水平,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第11条(奖励级别)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市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市专利奖分为金奖、银奖和优秀奖三个等级。第三章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十二条(授予期限)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人数不超过3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
市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第十三条(推荐单位)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市)县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专利行政部门;
(二)市级相关部门;
(三)其他相关单位。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也可以由3名以上同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第14条(推荐材料)
推荐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并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第十五条(评审规则)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审查和公告)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参评的科技项目和人选作出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推荐,对获奖项目和奖励种类、等级作出决议,并在全市范围内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为30天。第十七条(异议的处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以其真实姓名或者印章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对异议进行处理。有异议的项目,不予处理,不予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