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上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时间点有哪些?
一、商品销售收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卖方已经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入账。
符合前款收入确认条件,采用下列商品销售方法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
(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完成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预销售商品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买方接受商品并完成安装和检验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手续简单,可以在发出货物时确认收入。
(4)支付手续费委托销售商品的,在收到销售代理清单时确认收入。
政策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75号)第一条
二。提供劳务收入
在每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下列服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成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以销售商品为条件,安装费用在实现销售商品时确认。
2.媒体费用。当相关广告或业务活动公开出现时,应确认收入。广告制作费应按广告制作的完成进度确认。
3.软件费用。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费用应根据开发的完成进度予以确认。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中的差异化服务费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确认。
5.艺术表演、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费用。收入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如果收费涉及几项活动,应将预收的款项合理分配到每项活动中,并单独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时,只允许入会。其他所有服务或商品单独收费的,在取得会员费时确认收入。会员申请成为会员或加入会员后,在会员期内无需付费即可获得各种服务或商品,或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会员费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
7.劳动力成本。为长期向客户提供重复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在相关服务活动发生时予以确认。
政策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2008年第875号)第二条。
三。版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特许经营权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受让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四。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交易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其中,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一次性预付租金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匹配原则,出租人可以在租赁期限内将上述确认收入分期平均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2010]79号)第一条。
动词 (verb的缩写)企业政府财政资金收入
企业以市场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数量和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款项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况外,企业进行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按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
政策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2021)第六条。
不及物动词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捐赠收入,是指企业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接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七。利息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股权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和其他收入。
利息收入,根据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八。股权转让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益,应当在转让协议生效、股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时确认收益的实现。
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和股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为重组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且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政策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2010]79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48号)第三条。
九。股息、红利和其他股票投资收入
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实现。
企业从股权投资中取得股息、红利等收益时,应在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之日确认收益的实现。
特别提醒: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政策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2010]79号)第四条。
X.国债转让收入
企业转让国债时,应当在国债转让合同和协议生效日,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并在到期支付的,应当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日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政策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6号,2011)第二条。
来源:北京税务
原标题:《梳理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