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业部专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1.拟定部专利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项专利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的专利工作;
2.管理部内专利许可贸易,参与技术引进中的专利工作;
3.领导部专利服务机构的工作,并对部内其他专利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4.对管理部门和下属专利服务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和企业专利工作者进行培训和考核;
5.组织专利工作的宣传教育;
6.调解下属单位的专利纠纷;
7.组织专利技术的开发和实施,监督奖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
8.会同部安委会,对涉及国家安全或下属单位重大经济利益的项目进行专利申请前的保密审查;
9.筹集和管理专利资金,办理专利资金审批手续;
10.会同有关司局办理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审批手续。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有一名技术副主任(经理或厂长)或总工程师主管专利工作。大中型工厂、研究所可根据自身条件设立专利管理机构,或由科技管理机构承担专利管理工作;小厂、研究所可在科技管理机构中设立专利管理,由负责人负责。为保证专利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单位的专利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七条各单位负责专利管理的机构是本单位的专利管理部门,其主要任务是:
1.协助制定本单位的科研、生产、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本单位的专利工作计划,负责组织本单位具备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2.管理本单位的专利法律事务,处理和协调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纠纷;
3.会同保密部门,对本单位的专利申请进行保密审查;
4.对本单位的技术是否申请专利提出审查意见,对本单位的个人是否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提出审查意见;
5.管理本单位的专利许可贸易,参与相关专利的技术引进;
6.负责本单位专利工作者的培训、奖励、考核和聘任。支持本单位专利工作者参加部专利管理司组织的活动;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出奖励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意见,鼓励其发明创造;
8.筹集和管理本单位的专利基金;
9 .向本单位职工宣传和普及专利知识。第八条各单位应当珍惜本单位的科研成果,协调专利工作与科学技术和生产管理工作的关系,对需要或者适合申请专利的项目开展以下工作:
1.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技术交流、论文发表、产品验收和产品上市;
2.参加各种形式的交易会、展览会和技术招标;
3.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向部书面报告专利工作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专利工作安排。各单位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后,应当向专利管理部提交申请文件(请求书、受理通知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的副本。第十条下属单位签订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合同的,应当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资料)报专利管理部。未备案发生专利纠纷的,专利管理部不予受理。
部属单位向国外和国内外单位或中外合资企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必须经部专利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