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如何主动改变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是专利审查和保护的基本文件,主要包括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等几个部分。如果申请人在最初申请时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总结出最合适的权利要求,那么在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如何主动变更技术方案?如果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充分,但权利要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适当,申请人可以利用主动修改的机会进行修改,即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基于原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这时候修改就比较灵活了。只要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必要时可以在更大范围内重新规划整个权利要求,如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新的从属权利要求、重写独立权利要求等。相反,如果错过了上述主动修改的时机,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需要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相应的修改,这将受到诸多约束,如不得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得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等。及时提出分案申请在发明专利的整个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在原申请文件的基础上提出分案申请,直至申请授权之日起两个月或者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具体规定参见《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虽然分案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不能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但申请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在较长时间内提出适当的分案申请,例如请求新的保护范围,或者保护说明书记载但原权利要求中未保护的内容。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如果在专利被授予后,发现侵权嫌疑人使用了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方案但未能在权利要求中予以保护,此时专利权人不能将其再次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合理使用优先权如果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发现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不充分,希望在原申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大范围的概括,或者需要补充新的实施例。此时可以主张原申请的优先权,提出新的专利申请。此时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申请人请求中国专利申请优先权的,原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其次,根据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提出第一次申请后的一定时间内在其他成员国就同一主题提出申请,其后来的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因此,在主动修改期限内对专利申请进行主动修改的,只要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就可以增加权利要求或者变更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