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学习贯彻立法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地方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权力。依法积极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对于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青岛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认真贯彻立法法,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紧密结合,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注重社会领域立法,表达、平衡、调整各方利益。立法法实施以来,* * *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61件,作出修改决定8件,作出废止决定12件。一批重要改革成果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一些事关城市科学发展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和明确。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多元利益主体的一些冲突和利益诉求通过地方立法得到了平衡和调整。

一是坚持地方立法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以2000年立法法实施为标志,我市地方立法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阶段。立法理念也从注重立法数量和速度转变为注重立法质量和效率。立法重点由突出经济立法向更加重视社会立法转变,努力使地方立法适应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

立法法实施10年以来,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培育和发展支柱产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先后制定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地方性法规,专利保护、海洋渔业管理、水法、烟草专卖法、民用建筑节能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保障和促进青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七大以来,为适应党的指导方针的重大变化,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我们积极推进立法重点调整,努力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保障和推动科学发展中的作用。

第一,更加重视社会领域的立法,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利益分歧越来越多地体现在立法中,通过立法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在继续做好经济立法工作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促进社会公平、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完善与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相适应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法律体系,妥善处理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比如,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等法律法规;在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制定了《校舍管理办法》、《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方面,制定了城市供热、城市供水、饮用水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在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制定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实施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部分规定,实施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加强社会管理方面,制定了出租汽车客运、停车场管理、森林公园管理等条例。

第二,更加注重立法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作用。多年的实践证明,通过立法确定有效的保护措施,有利于从根本上长期保护资源和环境。立法法实施以来,我们制定修订了16部资源环境保护法规,特别是近年来制定的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贯穿了“保护优先”的理念,规定了非常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制定《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时,政府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突出了海岛的开发利用,把海岛的保护放在了次要位置。初审时,委员们纷纷提出意见。在与政府充分协调的基础上,立足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对条例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确立了“统一规划、保护优先、限制利用”的原则,全面细致地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有效地保护了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

第三,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始终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每一部法规的制定,每一项条款的设定,都力求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根本原则,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当事人的利益。修订后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将适用范围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扩大到县级市城市规划区,扩大了建筑日照间距,加强了批后管理,规划公示制度法制化。制定了《献血法实施若干规定》,明确了固定采血点,规定了对献血者更加优惠的回血政策和相关待遇。《城市供热条例》经过两次修订,适当延长了采暖期,提高了供热温度,明确了收费标准,明确了供热单位和用户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在制定和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时,明确规定保护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等。修订后的《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将“拆迁区域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确定为补偿标准,并规定了最低保障面积,提高了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有效维护和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坚持突出地方特色,努力提高地方立法的有效性。

突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也是我市地方立法的长期原则。在立项和确定法规调整内容时,始终强调从实际出发,立足青岛特色优势,着力解决沿海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推动沿海城市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中的作用。

一是着力突出海洋特色。青岛是沿海开放城市,海洋资源丰富。为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们先后制定了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海岸带规划、海洋渔业、海域使用管理和无居民海岛管理等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一套保护和利用海洋资源的地方性法规体系。在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时,明确禁止在胶州湾沿岸新建、扩建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等污染严重的项目;禁止向胶州湾直接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向胶州湾排放废水的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一级A标准。

二是突出港口特色。青岛是港口城市,拥有中国最大的集装箱泊位,与全球150个国家和地区的450多个港口有贸易往来,海上交通十分繁忙。为维护海上交通安全,我们制定了《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对青岛港水域交通安全、港口污水排放、海上应急救援、客船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规范。,为我市实施“以港兴市”战略、发展港航事业提供法律保障。

三是突出奥运会特色。青岛是一座奥林匹克城市。2008年,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帆船比赛。为确保比赛顺利进行,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我们及时作出决定,进一步完善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帆船比赛的法律保障,为成功举办奥运会和残奥会帆船比赛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四,注重突出文化特色。青岛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城市特色鲜明。为了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这座城市,我们先后制定了城市建筑规划、城市景观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森林公园管理等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和延续了青岛的历史文脉。

三、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科学民主立法是地方立法的必由之路。多年来,我们积极探索科学民主立法的有效渠道、方法和措施,为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是努力搭建利益表达平台,积极推进民主立法。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形式,充分表达各方面意见。如2005年就《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2007年就《青岛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让群众对条例涉及的重要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在制定《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时,除了定期召开座谈会,还专门召开市民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市民全部登记,确保民意“正宗”。此外,我们还建立了立法项目社会公开征集制度,完善了法规草案公布制度。对于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立法,坚持问计于民。如城市调度队通过报纸、网络、问卷、入户调查等方式,就是否解除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征求了1万多人的意见,为立法决策提供了依据。实践证明,在立法过程中构建民意表达平台,不仅可以为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提供良好的参考意见和建议,还可以为群众表达利益提供重要渠道,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使立法过程成为释放社会压力的过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这个平台也让群众在参与立法中了解立法,为以后法律法规的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是努力搭建地方立法智力支撑平台,扎实推进科学立法。我们一直认为,要做好立法工作,理论必须先行。多年来,我们与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青岛大学、青岛市委党校等高校联合成立了多个课题组,如法律法规授权条款课题组、立法技术规范课题组、法规清理课题组等。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很好地指导了立法实践。2004年,我们还凭借丰富的法律人才和精通的专业知识优势,委托稻城两家知名律师事务所起草了《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两个草案以律师独特的视角和专业素养为条例的顺利出台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弥补专业人才的不足,我们还与中国海洋大学合作建立了法学研究生实习点,常年接受海洋大学法学研究生到法律工作室实习,实现良性互补;为了弥补实践经验的不足,我们选择了海尔集团、高校软控等21企业作为地方立法的联系点,大部分法律法规尤其是经济法规要征求各联系点的意见。本届常委会在发挥专家“智库”作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比如2009年,青岛在制定《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时,充分利用其在海洋科研方面的优势,组织海洋生态、海洋地质、海洋渔业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并举行了论证会,对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污染防治进行了认真论证,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决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三,重视立改废并举,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的同时,积极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原有法律法规。例如,2004年,根据国家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审查,及时作出了修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19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为行政许可法的全面实施奠定了基础。在刚刚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我们作出了关于废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立法法实施10年以来通过的61件法规和决定中,修改、变更、废止的法规有45件,占三分之二以上。

四、坚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坚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地方性法规征求意见工作规则、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办法、立法听证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范了从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到法规起草、论证、修改的全过程。

一是规范立法计划制定制度。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实践中,我们非常重视立法计划的编制。在立法计划制定过程中,坚持优先安排体现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的项目,优先安排具有自主性、开创性的立法项目,优先安排因原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项目,优先安排地方发展急需、条件成熟的项目。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原则、机构和时间,立法计划项目的建议、公开征集、论证和确定,以及立法项目库与年度立法计划的衔接,进一步规范了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是规范法规草案起草制度。在法规起草工作中,要组建一支高素质、精干的起草队伍,落实任务、时间、机构、责任、经费。起草前,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开展立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把握青岛发展实际,找准立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不断完善法规起草机制,拓宽起草渠道,把立法者、实践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结合起来,发挥各自优势,更好地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更好地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三是建立健全统一的审查制度。实行统一审议制度,可以较好地解决越权立法、法规与法律冲突、民主程序不规范、受部门利益驱动而导致立法质量不高等问题,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在坚持统一审议的同时,充分发挥了法制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的优势、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提高了立法质量。

四是建立了立法协调机制。通过协调,立法中的主要矛盾和分歧应当在提交常委会审议前得到解决;通过协调,正确处理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与各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关系,研究处理法规审议中遇到的问题。

五是成立法律委员会。我们于2001成立了法律委员会,不断完善法律委员会成员的行业构成和知识结构。比如,本届法律委员会的11委员来自高校、科研、医疗卫生、政法、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建筑和城乡基层单位等行业;从知识结构来看,有的学生学习法学,有的学习其他专业;从新老交替来看,法制委员会新委员9人,老委员2人。这一结构充分考虑了立法工作的需要,既体现了专业性又体现了普遍性,既注重理论指导又注重实践经验,既体现了工作的连续性又突出了工作的创新性,为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