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适用先用权

法律解析: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为制造、使用做了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他人专利权。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先占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然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为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为自身需要使用其装置和设备中的有关专利;(四)利用相关专利专门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五)以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为目的,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专利医疗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