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投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属于同时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个人转让非货币资产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项目核算和支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自2016年9月起,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份。对技术成果投资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不在投资入股当期纳税。允许递延到股份转让时,按照技术成果原值与合理税费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技术成果。技术成果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转移给被投资企业,并取得该企业股份(权)的行为。

因此,个人以专利权投资企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1,2016年9月前,按投资当期“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16年9月1日起,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可暂免征税,允许递延至股权转让时,按技术成果原值与合理税费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