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认定

70.在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上使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视为被控侵权外观设计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71.在判定外观设计侵权时,应当将授权公告中标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与被控侵权外观设计或者被控侵权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对比,而不是将专利权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外观设计进行对比。但是,专利产品的实物与专利公告文件中的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外观设计产品完全一致,或者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程序中为更清楚地了解图片或者照片的内容而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完全一致的,各方无异议的除外。72、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通过一般消费者的视觉直接观察和比较,不应通过放大镜、显微镜等工具进行比较。但是,如果图片或者照片中所示的产品设计在申请专利时被放大,则被控侵权产品也应当在侵权对比中被放大对比。73.判断外观设计侵权,首先要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74.应根据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和使用状态)确定产品类型是否相同或相似。在确定产品用途时,可以按照以下顺序参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功能、产品销售、实际使用和其他因素。如果设计产品与被控侵权设计产品的用途(目的和使用状态)不相同,则该设计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75、判断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以是否与该标准相同或者近似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构成一般消费者混淆、误认为标准。76.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应当以普通消费者对专利产品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判断,而不是以普通设计者对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观察能力来判断。77.一般消费者是一个假设的“人”,应该从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个方面来定义。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是指其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通常对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共同的设计技术有常识性的了解。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是指他通常对设计产品在形状、图案、色彩上的差异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在形状、图案、色彩上的细微变化。在界定设计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应针对具体的设计产品,考虑申请日之前该设计产品的设计开发过程。78.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时,不应以设计者的主观看法为标准,而应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觉效果为标准。79.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原则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即应当观察授权设计的所有设计特征和被控侵权设计的视觉部分,综合考虑所有能够影响产品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因素后再作出判断。以下情况通常对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大:(1)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分是相对于其他部分而言的;(2)设计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80.被控侵权外观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视为相同;如果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就应该认为它们是相似的。具体来说:(1)如果在造型、图案、色彩等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差异。,它们应该被认为是相同的;(2)如果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完全相同,但没有明显的区别,则应认为是相似的;(3)如果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在形状、图案、色彩上不同,且有明显差异,则应认为是不同而非相似。81.在判断相同或相似时,不会考虑由产品功能和技术效果决定的设计特征。由产品功能和技术效果决定的设计特征,是指实现产品功能和技术效果的有限的或者独特的设计。82.对于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形状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更大。判断相似度的时候,要重点看形状;但如果它的造型属于通常的设计,图案和色彩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更大。习惯设计是指现有设计中普通消费者熟悉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83.对于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图案和色彩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更大。判断相似度的时候,要重点看图案和颜色。84.对于需要色彩保护的外观设计,应确定该设计是否属于习惯性设计。如果是习惯性的设计,只应该从它的图案和色彩上来判断;如果造型、图案、色彩都是新设计,就要判断造型、图案、色彩的组合。85.用透明材料代替不透明材料,或者用不透明材料代替透明材料,仅属于材料特性的转化,未引起产品外观设计明显变化的,在判断外观设计相似性时不予考虑。但如果透明材料改变了产品设计的美感,导致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发生变化,就要考虑了。被控侵权产品将不透明材料替换为透明材料,通过透明材料可以观察到产品的内部结构,因此应将内部结构视为产品设计的一部分。86.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已被授权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且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早于被控侵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如果被控侵权人的外观设计与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则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人实施其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侵犯了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