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毕业,想和几个朋友一起创业,做电商。想知道福建对电商创业有什么样的扶持政策吗?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的就业倍增效应, 根据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有关政策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1〕33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以创业带动就业意见的通知》(闽政办[]

一是实行工商登记优惠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允许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自行申报出资,不受最低出资额限制;鼓励高校毕业生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出资;允许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以股权质押融资自主创业。(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办理单位:市、县(区)工商局)

(2)放宽经营场所条件。除高校毕业生申请的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外,允许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企业,可将家庭住宅、出租房、其他商品房、地方政府确定的办公集中区、各类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园区的“隔间房”登记为经营场所。(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办理单位:市、县(区)工商局)

(三)各级工商部门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要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登记设立“绿色通道”,特殊人员优先办理。(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办理单位:市、县(区)工商局)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相关登记注册、管理和证照费。(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办理单位:市、县(区)工商局、物价局)

第二,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明”)从事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到创业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窗口申请减免税。(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经办部门:市、县(区)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

(二)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做好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经办部门:市、县(区)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

第三,加大资金支持。

(1)省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创业扶持,全省每年重点扶持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对申请创业项目启动资金的高校毕业生,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项目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和市场前景,可给予65438+万元以内的启动资金支持。具体资助办法由省公务员局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市财政也要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团市委、各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自筹资金不足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现有规定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的小额贷款贴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还可以向省大学生自主创业担保基金申请担保。高校毕业生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的小额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65438+万元。对从事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具体额度由各设区市确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市委、各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获得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按照《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闽发〔2008〕96号)向设区市地方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资助,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专利项目予以优先资助。(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受理部门:各区市知识产权局)

(4)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格,正常开展税收业务6个月以上的,纳税所在地地方财政给予每户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标准和应用方法由各地自行制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受理部门:县(市、区)财政局)

(五)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其他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申请一次性创业促进就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受理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就业困难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相应期限内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申请补贴的相关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障碍厅;受理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帮助解决创业场所

(1)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资源。,设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优先为高校毕业生和创业者提供办公场所和相关业务后续服务,促进创业实体快速成长发展。对创业项目孵化服务好、孵化率高的孵化基地,省财政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认定和资助办法由省公务员局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落户各级政府建设管理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或孵化基地,三年内园区或基地免费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园区或基地外的出租房用于创业,纳税所在地地方财政对该场所租金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在创业地无家庭住房的创业型大学毕业生,可根据当地准入条件申请人才公寓等公租房。具有博士学位的创业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购买人才限价房。(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受理部门:市、县(区)人事部门)

第五,完善创业指导服务

(1)加强高校创业指导课程建设,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制,培养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创业综合素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高校)

(二)加强创业实训基地建设,对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基地,按照要求完成实训任务的,省财政每年给予3万元补助。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建立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组织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享受政府提供的创业培训补贴和创业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实际需求和发展情况,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创业培训专项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创业培训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创业服务补助从地方财政预算中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受理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鼓励社会力量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充分发挥大学生自主创业专项资金作用,继续深化大学生创业培训,推广KAB、SYB、MBA等创业培训模式,扩大培训覆盖面。继续开展“挑战杯”等大学生创业大赛,大力加强创业宣传,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组织实施“千名大学生创业扶持计划”,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启动资金,推荐YBC无息贷款对接导师,或推荐商业银行、创投机构介入,逐步形成集培训辅导、活动推广、政策扶持、资金帮扶为一体的大学生创业扶持体系。(责任单位:团市委)

(5)建立创业导师制度。聘请创业培训老师、成功创业者和政府相关部门专家,以个别指导、咨询指导、授课指导、咨询指导等形式,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省教育厅、团市委)

(6)搭建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选择平台。举办海峡两岸大学生创业项目对接会,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资源库,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项目支持。(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团市委)

(七)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门服务窗口,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跟踪等创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免收三年人事关系和档案保管费用及各类代理服务费用。(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受理部门: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

不及物动词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所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省内外(福建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当年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后三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企业必须由高校毕业生代表,高校毕业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二)本意见所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有明确的创业意向和创业计划,鼓励各类发明专利等具有知识产权的项目。

(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相关材料享受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毕业三年内自主创业的,凭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相关材料享受优惠政策。

(四)各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纳入本地人才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落实。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和本部门实际,制定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具体实施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