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投资股份涉税

法律主观性:

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是长期持有的。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股权投资来经营资产,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对于企业的股权投资行为,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涉税政策,但大多散见于一些文件中。对这些政策进行梳理后,笔者认为以下三点需要纳税人特别注意。《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并参与受赠方利润分配的,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取得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发[1997]490号)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并收取固定利润的,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以不动产和土地征收营业税。如果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出资入股。并收取固定利润,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综上,* * *风险构成实质性投资的,对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不征收营业税;收取固定收益,不分摊无形投资风险的,按规定对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征收营业税。税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是基于历史成本。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资产时发生的实际费用。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除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以外,资产的计税基础不予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允许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也就是说,企业在取得投资性资产时,应当确认取得资产的计税依据,在转让或处置资产时,将资产转让或处置的收入作为应纳税成本扣除。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原则上在其持有期间不得因减值或升值而调整。对外投资成本不得折旧摊销,也不得作为当期投资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例如,2009年6月5438+10月1日,A公司以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换取B公司15%的股权,并准备长期持有。由于甲公司对乙公司不具有类似控制和重大影响,且该投资没有在活跃市场中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故甲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含税成本均为65,438+05万元。其他因素暂时不考虑。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记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15000000,贷记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15000000。2011 9月10日,A公司转让其在B公司的全部股份,获利2300万元。那么A公司应确认股权投资转让收益为2300-1500=800(万元),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23000000,贷记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1500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0。纳税人请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以现金支付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关税为成本。股权处置佣金可按《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不超过以下计算限额的部分允许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照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的余额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应当按照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的余额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限额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员工、代理人、代表等)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中确认的收入的5%计算。).如:2011年4月,甲公司委托王先生转让其持有的N公司30%的股权,投资成本为2000万元。公司与王先生约定,超过5000万元的转让价款全部归王先生所有。5438年6月+10月,王先生为A公司找到客户,双方签订的实际转让价格为8000万元。根据协议,A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佣金3000万元。则A公司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的60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甲公司支付给王先生的佣金在所得税前不得超过合同确认收入额的5%,即8000×5%=400(万元),超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财税[2009]29号文件还规定,企业应当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者个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和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及其他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向相关证券承销机构支付的发行权益类证券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和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佣金、回扣、进场费等费用。企业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和摊销分期扣除,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的金额,应当如实入账。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等相关资料,依法取得合法、真实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