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思科民事诉讼讲座\备注: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2010思科民事诉讼讲座\备注: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之比较

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比较内容

不同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需要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提交的案件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

利害关系人通过不同方式向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受理。

有不同担保的,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但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因处理时间不同,紧急情况在48小时内裁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裁定;非紧急情况除外。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94条)

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三、财产保全措施

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抵押物和留置权可以保全,但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意见102)。

可以保全被申请人已到期的债权(意见105)

第四,错误应用的赔偿

动词 (verb的缩写)行为保留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该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61条类似于商标法第57条。

六、第一次实施

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民事诉讼法第97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案件;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消除障碍的案件;需要立即停止一种行为;需要立即归还购买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的货款;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追索权。(第107号意见)

注:先予执行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