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自主开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可以清楚地看到,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扣除方法是:无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扣除100%的基础上,有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扣除50%,有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扣除150%。也就是说,根据R&D费用是否资本化,有两种方法可以增加扣除项目。税前扣除总额不变,即65438+实际研发费用的050%。税法允许扣除R&D费用,主要目的是鼓励企业进行R&D,减轻企业自主开发无形资产的所得税负担。对于没有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由于计入当期损益,税法允许当期加计扣除。对于具有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企业采用合理的摊销方法摊销到当期损益,因此税法允许在摊销期内分期加计扣除。由此可见,企业在计算利润时扣除的研发支出与税法允许的研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总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消失,也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回头。因此,作者认为这种差异应该是永久性的,而不应该被认为是暂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