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要出去了。
1一般规则
1.1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2公司秘密是根据特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只为一定范围的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权益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由企业保守秘密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实验数据、测试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件、相关函电等。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信息、定价政策、财务信息、进货渠道等。
1.3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经理、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等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职员,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特殊责任。
1.4公司保守秘密,实行保密和方便工作的方针。
2保密范围和密级的确定
2.1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1.2项规定的范围和以下秘密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和经营决策。
3)公司召开的合同、协议、意见、可行性报告、重大会议纪要。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种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5)公司尚未进入市场或公开的各种信息。
6)公司员工的人事档案、工资、劳动收入及数据。
7)公司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一般决定、决议、通知、通知和行政材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机密。
2.2公司秘密分为“绝密”、“秘密”和“秘密”。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对公司权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
保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对公司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损害公司的权益。
2.3公司秘密等级的确定:
1)公司业务发展中直接影响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和技术资料为绝密;
2)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数据、重要会议纪要、公司运营等属于机密;
3)公司的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的工资收入以及尚未进入市场或公开的各种信息,都被列为秘密。
2.4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和资料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密级划分,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
限额有永久、长期和短期,一般与安全级别相对应,在特殊情况之外标注。保密期满,自行解决。
秘密。
3公司安全措施
3.1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接收、发送、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负责;通过计算机技术访问、处理和传输的公司秘密,由计算机部门负责保密。
3.2对于机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未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或摘抄;
2)发、收、送、运由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将其保存在装备良好的安全装置中。
3.3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产品的开发、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护和销毁应由公司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3.4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如需提供公司机密,应事先得到总经理的批准。
3.5对于涉及公司秘密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选择有保密条件的见面地点;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会议参加人员范围,指定涉及涉密事项的会议参加人员;
3)按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传达范围。
3.6禁止在私人通信和信件中泄露公司秘密,禁止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禁止以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3.7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报告;综合管理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
3.8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1)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为他人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违反保密规定。
3.9公司与全体员工签署了《保守员工商业秘密协议》,该协议以书面形式签署并附后。
3.10在保密合同有效期内,员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
2)不向他人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3)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技术秘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该技术秘密用于新的研发;
3.11对高级员工实行“竞业禁止”制度,限制经理、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等高级员工的以下行为:
1)自己成立一家与我公司竞争的公司;
2)为我们公司的竞争对手工作;
3)在竞争性企业兼职;
(四)诱导企业其他员工辞职;
5)引诱企业客户离开企业;
6)离职后与企业竞争的其他行为。
3.12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应提供“保密条款”,并对合同另一方附加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示合同中涉及的商业秘密需要保密的范围;
2)合同的另一方以及另一方的任何雇员和代理人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3)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未经许可,不得将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目的;
4)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得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和物品带出保密区;
5)保密义务人在接受国外采访或与任何第三方沟通时,不得涉及合同约定的商业秘密;
6)不允许无关员工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
7)合同终止后,应归还保密信息;
8)保密期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9)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4补充条款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综合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武汉长江半导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保守商业秘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有义务保守其在甲方任职(试用期、实习期)期间获得的相关商业秘密,并遵守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的内容;
2)乙方离开甲方后三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有意或无意)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如乙方违反上述1)和2),甲方有权按以下规定追究乙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①乙方因披露或使用上述商业秘密而获得的所有收入;
(二)对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承担连带责任;
③对侵权人为调查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④因乙方侵权而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
4)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
年月日月日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