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机制——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

科技成果转化不是自发的,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有可能。如果从外部得不到必要的信息、资料和其他要素,其正常运行和发展将受到很大影响。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的有效建立可以为其提供适宜的外部环境。但由于涉及诸多条件和因素,保障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法律、政策、人才、信息的相互作用和关联,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政府的宏观调控,激励和保障机制

要提高技术市场对技术交易双方的吸引力,必须有政府的推动和资助、信贷和税收优惠以及法制保障。发达国家的基本做法:一是通过法律手段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为技术市场提供必要的法律环境和条件。二是通过经济手段为技术转让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用经济手段促进成果转化是政府宏观调控机制的一个主要方面。经济发达国家采取的经济手段主要包括政府资助和补贴、政府采购、政府合同、税收优惠和抵免、信贷激励和保持高研发投入。政府资金和补贴在技术创新和转让中起着启动作用。例如,法国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机构代表政府做这项工作。政府采购作为一种鼓励技术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手段,在美国取得了巨大成功。美国政府每年从预算中拿出数百亿到数千亿美元购买新产品,而很多没有形成大规模市场的新产品的第一个买家往往是政府。政府合同是指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政府与高校、政府与行业的合作项目,都是以合同的形式实施。政府的税收和信贷支持是进一步刺激企业技术进步的动力。三是通过完善的技术成果激励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专利制度在技术市场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完善有效的监管机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为国外技术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二)科技人才的流动机制

人才流动的扩散机制是指科技成果的转化必须通过相关人员的流动,特别是作为知识和技术载体的科技人员的流动来实现。我们知道,信息传播的形式和渠道对于信息传播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高科技成果的信息涉及到很多难以用简单的文字表达清楚的内容。因此,人才从高校、科研院所向企业流动,使得科技成果转化更快、更灵活、更高效。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日本一些大学经常举办学术沙龙,促进产学研之间的沟通和交流。1996年,日本通过了《公务员教育特别法》的部分修正案,以促进人员之间的相互交流。一方面,日本积极鼓励大学通过各种培训为企业培养人才;另一方面,倡导企业为大学提供实践锻炼场所,鼓励大学教师“到内地学习”,学生“体验工厂”(赵静波,2012)。日本也打破传统教育体制,从私企招聘教师,私企也派技术人员到大学深造或聘请大学老师讲课指导。双方互通有无,加强了学习和交流。其他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美国很多高校明确规定教师和科研人员在不影响自身教学任务的情况下,可以在企业兼职。英国政府和大学总是鼓励大学教师和研究人员向企业流动,甚至有些大学规定系主任必须在企业兼职,才能回学校继续教学。在德国,人才交流的形式更加灵活多样。校企双方采取双向流动的形式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政府对这种形式给予了必要的资助支持。中国台湾省工业研究院通过控制流失率来调节人才流动(万,2006)。

(三)建立迅速而广泛的技术市场信息网络

技术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催化剂”,它可以将知识创造的源泉与产业化的公司或企业联系起来,使它们相互作用、相互联系。为了提高技术交易的效率和成功率,让技术需求者或潜在的技术需求者尽快了解他们可以获得技术的渠道和他们想要的技术,发达国家会积极建立完善的技术交易信息网络,能够有效地连接全国乃至世界各地,这也是他们充满活力的技术市场和大规模交易的有力保障。比如日本的技术交易所,依托的技术交易信息网络和强大的数据库,相当广泛。20世纪90年代末,美国筹资800亿美元建立了覆盖中国50多个州的信息网络,供企业查询信息。德国还更新了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数据库系统,使其更有效地发挥信息平台的作用(杨萍,,2010)。此外,英国、法国、荷兰等国也建立了强大的技术交易信息网络,促进了各地区、各领域、各企业的技术交易与交流(安玉卓,2000)。

(四)政策和法律保障机制

政策和法律支持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首要前提。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如何促进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并从战略高度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政策措施,以实现政策法律与成果转化的良性互动。

1.发达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制度

发达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立法可分为核心法律体系和相关配套法律体系。核心法律制度与科技成果转化直接相关,与核心法律制度相匹配的其他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促进科技成果转移的法律制度、税收相关法律制度、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图4-2)。

图4-2核心法律体系的配套法规

1)促进科技成果转移的法律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的法律制度是指在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引导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向和重点、维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营造科技成果转化环境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的法律制度。集中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专门立法,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例如,美国的Bayh-Dole Act (1980)对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创新,目的是促进政府资助发明的利用,鼓励小企业最大限度地参与政府资助的R&D活动,促进政府部门、企业实体和非营利组织(主要是大学)之间的合作(恒力,2009)。这个法案使得每年成千上万的发明被公开和研究。《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案》(1980)及随后的一系列修正案强化了联邦政府和研究机构对技术转移的责任,消除了限制技术转移的不合理障碍,加速了联邦资助的技术成果的转移。《技术创新法》(1980)要求联邦实验室设立专门的技术转让部门,探索与政府、公司和企业的技术合作方式。1996年,日本颁布了《振兴科学技术事业法》,以加强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加强研究交流活动,促进新技术的开发和技术成果的普及。此外,英国政府在80年代中期以后发表的科技白皮书和技术预见计划,韩国1997制定的科技创新特别法,法国1999制定的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法,德国的科学技术法,都可以看作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的法律制度,而且都很庞大。

2)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主要发达国家都把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作为本国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日本和欧洲引入了法律制度,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与政府研究机构或大学之间的联合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恒力,2009)。美国制定的《拜杜法案》专门规定了政府资助的中小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在完成或履行政府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和义务(万,2006)。1978年,德国政府制定了资金短缺的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计划,使至少1/3的中小企业得到了政府的科技支持。2000年6月,欧洲议会通过了《欧洲小企业宪章》,将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性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也促进了小企业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跨国融合(恒力,2009)。美国小企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法案(1982)和小企业技术转移法案(1992);日本《中小企业创业活动促进法》(1995);20世纪90年代韩国和我国台湾省颁布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和《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也对保护中小企业在联合研究中的技术发明权作出了专门规定,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税收法律制度。税收政策作为激励产学研创新的重要方式之一,已经在许多国家得到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美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减税法(1992)和新税法(1998),给了中小企业很大的减税空间和创新发展的机会,调动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加拿大政府制定的科研和试验开发税收优惠计划,根据企业规模对其科研和技术开发投资给予税收减免。规模越小,优惠越大(万,2006)。但从国际惯例来看,大部分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收制度安排,更多体现在各种能够刺激技术创新的计划和制度中,方式也更加灵活。

4)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植根于市场经济,以明确界定和有效保护科技成果产权为特征,为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的公平竞争提供了内在动力机制和外在法律环境,是科技成果顺利转化的保障。美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1994之前为17年)(殷春泉,2003)。《国家技术转移与升级法》(1996)保障了参与* * *合作研发的公司的知识产权,提高了团队研究人员和发明人的报酬,对技术创新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李玉玲,赵德柱,2010)。1999年,日本颁布了《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修改了大学发明专利的归属原则,规定了年度专利费和专利申请费的减免。2003年颁布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和《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使日本成为迄今为止世界上最系统化、制度化的国家,极大地促进了日本科技成果的转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日本、法国、韩国、印度等十几个国家提出并实施了“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制定并实施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

5)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法律制度。促进产学研结合创新的法律是指以促进产学研结合创新为根本目标的技术创新法和技术转移法的立法,或与产学研结合创新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国外关于这一类型的法律丰富,促进了产学研结合创新的发展。例如,在1986中,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技术转让法》,授权联邦机构与公司、大学和非营利组织达成合作研发协议,从而为联邦实验室与私营部门之间的伙伴关系建立了一个基本框架(李雨青,2012)。韩国颁布实施了《协同发展促进法》,大力支持“产、学、研”的协同发展(万,2006)。1998年,日本通过了《研究交流促进法》的部分修正案,增加了促进大学科研成果产业化和产学研官合作的特别规定,在政策上进一步促进了日本的“产学研合作”。《促进研究交流法》( 1986)和《恢复工业活力特别措施法》( 1999)也有专门促进产学研合作的规定。此外,许多发达国家推出了一系列加强产学研合作的计划,如芬兰的"国家技术计划"、新加坡的"技术升级成长型企业"和"运营与技术路线图",丹麦的"创新财团倡议(DK17)"、美国小企业技术转移研究计划(STTR)等。(姜云飞张映哲,2010)。

2.发达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

1)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措施。一般来说,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以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税改贷等间接利益形式为主,以减免税等直接利益为辅。根据美国税法,企业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按合同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在所得税中扣除,同时对新产品的中间试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1982颁布的《小企业发展法案》维持了美国近20年的低所得税。在风险投资方面,美国采取的措施是对风险投资的60%免税,对剩余的40%减半征收所得税(恒力,2009)。克林顿政府上台以来,进一步加强了税收减免政策,如宣布研发税收减免政策永久化,对企业赞助的学术研究增加25%的税收减免,对新的研发财团在前两年减税65,438+00%(恒力,2009)。德国政府采取了更直接的方式来改善风险投资的政策环境,即政府和银行共同承担风险,以低息贷款的方式改善风险投资的政策环境。法国政府为促进技术创新实行了科研税收抵免制度,即企业第一年的研发支出50%可以免税,以后增加的投入50%可以免税。1981年,英国政府制定了“贷款投资担保计划”,规定私人银行机构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贷款总额的80%由政府担保(恒力,2009)。在《企业财产税法》和《俄罗斯联邦税法》的相关规定中,对科研机构、企业和组织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设计工作,以及与科研活动有关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也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对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2)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政府采购政策和措施。政府采购是政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政策措施。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优先考虑国内高新技术成果的“优先购买”和“首购”政策。二是对技术落后、附加值低的政府采购产品的“限购”政策。第三是政府对尚待研发的产品的“订购”政策。美国是最早采用政府采购政策的国家之一,有4,000多项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和法案(恒力,2009)。2004年补充的《联邦政府采购法》和1933年美国颁布的《购买美国产品法》对国内高科技产品的高份额政府采购政策做了详细规定。以集成电路为例。1960集成电路产品开始时,100%由联邦政府采购。近年来,英国政府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年度采购总额约为6543.8+0000亿英镑。为了加强对高技术产业和战略产业的支持,英国政府要求政府部门、政府实验室和国有公司从本国公司采购计算机和通信设备,使政府采购成为政府实现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目标的公共支出手段,在培育英国高技术产业的自主知识产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恒力,2009)。

3)保护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政策。许多发达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将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例如,韩国政府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在刺激竞争中的重要性,于2004年3月宣布将原来隶属于商业、工业和能源部的韩国知识产权局划归科学技术部,并重新部署职能,从而建立起更加有效的促进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2002年7月,日本通过了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了“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2003年2月,以政府总理为首的知识产权战略部成立,随后陆续出台了多个“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在这里,一个由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应用、多媒体材料产业发展、人才培养和国民意识提高五大部分组成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整体战略体系正式形成(恒力,2009)。

为了鼓励产学研的技术创新,大多数政府都采取措施分散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美国政府于1980年颁布的《拜杜法案》标志着主要发达国家开始实施知识产权分权措施。日本也有类似美国的百度系统。1999颁布的《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规定,国家和特殊法人委托的研发成果和知识产权可以归属于受托人。2002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规定,废除上述条款中关于特殊情况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受托研发的预算项目。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加速转移和发展形成生产力,过去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一般归国家所有,改为由项目研究机构所有。欧盟主要通过公共研究机构的专利、许可等研究报告,修改受资助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规则,推动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向执行机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