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使用过期失效药品 涉及《药品管理法》哪条?

医疗机构使用过期失效药品 涉及《药品管理法》哪条?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三款第三项

《药品管理法》中对医疗机构药剂管理有哪些规定?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 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 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 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管理法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职责的规定

应该在这里面:baike.baidu./view/1003252.htm#2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多医疗机构制剂做了哪些规定

医疗机构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批准才可以做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必须是市场上没有的而本单位临床需要的。

医疗机构自制制剂需要按GMP有关要求,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有医师开具在本单位使用。

医疗机构制剂不得做广告,不得在市面上销售

如果有紧急需要可以经省级以上药监部门批准后在需要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药品管理法中有关医疗机构制剂能在异地的分院使用吗

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药品管理法及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关问题

上面两位的回答不全面,请百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5月13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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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属于法律吗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所谓狭义的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颁布的。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九 九条

《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法》总***只有106条。

1、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2、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几章几条?

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十章,86条。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根据药品管理法评价罗氏达菲事件

DE不是法律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做到的,也就是说DE这两项可以做,也可以不做。(诚心回答你的问题,请采纳,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