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的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整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有资产不能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2)难以与其他单位* * *共享和* * *使用相关资产;

(3)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服务难以替代资产配置,或者通过市场购买产品的成本过高。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分配标准的,要严格控制,合理分配。

对事业单位资产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整,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拨,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或同级* * *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限额以上资产(含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所需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资产存量进行审核,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项目和数量,测算资金数额,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相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审批资产购置计划;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发放资金。

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租赁、出借和担保。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和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其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风险控制。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入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收入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