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技术开发和对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组织技术开发为国外服务的原则

一是局属各单位要在完成职能的前提下,发挥各自优势,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力量、设备设施等条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提供服务,组织创收。创收局原则上不要求上缴,各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管理使用,为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增强活力。

二、在组织实施技术开发、对外服务活动中,要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经济核算,重大项目要履行报批手续。同时,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组织开展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国家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应当与用户协商合理确定。同时,应统一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四是在组织开展服务中,既要注重经济效益,又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第二条组织服务范围的拓展

一、有偿技术服务

局属各单位,除承担指令性任务和局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外,可以多种形式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并按有偿服务的原则向用户收费。

1,接收委托任务。承担国家、部门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提供工程勘察、测量或监测等专项服务。

2.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提供技术设计、工程计算、设备改造、产品测试鉴定、分析测试、模拟计算、录像、绘图、复印等。针对工厂、企业及相关用户;本单位开发的科技成果和高新技术以有偿转让或专利的方式出售给用户。

3.技术咨询。为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生产技术、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提供信息、观测和监测数据产品,进行技术咨询、可行性研究和经济技术论证。

4.技术人员的外部雇佣。在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经单位批准,技术人员受聘于其他单位或提供技术服务。

5.技术培训。受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委托,为人员提供专业技术培训。

二。新产品的开发(试生产)和试点产品的销售

每个单位开发(试制)新技术、新产品、标准等。,并将研制(试制)的产品提供给有关单位使用,新产品(试制产品)的试制产品在正式投产前销售。

三、技术入股或合资

以本单位的技术成果、资金、设备、设施作为投入,与国内外工厂企业合资或联营分红。

四、固定资产和设备、设施租赁

各单位利用房屋、场地、仓库、码头、船舶、飞机、车辆、仪器设备等提供给有关单位使用或以租赁形式为用户服务。

上述固定资产出租或向用户提供服务超过半年(飞机一航次,轮船半个月)时,须报局批准;不得超过上述时间、时间,向我局备案。

动词 (verb的缩写)生产、运营和开发

各单位的工厂、车间、招待所、商店、农场等生产、经营和发展部门,在与经纪人(或部门)签订合同实行承包经营后,按合同规定向主管单位交纳资金;未承包出去的生产经营部门,除经主管单位批准保留部分发展基金外,所产生的收入全部上缴主管单位。

不及物动词其他服务收入

购买门票、临时租用场馆、国外医疗服务、参加国际活动和交流等收入。,除从工作人员中提取部分报酬外,全部上缴主管单位。第三条成本核算管理

主管单位的固定资产、设备和费用的使用等一切开发经营活动,都应严格进行成本(费用)核算,并按实际消耗与主管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结算。成本(费用)的主要内容和计算方法是:

1.人事费用。包括工资、补充工资、各种补贴、差旅费等。

第二,消费成本。材料费、燃料费、水电费、技术鉴定费等。能够直接计算成本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直接计算成本,并做到真实、准确、可靠;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收费难以直接计算实际成本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估算成本。

三、占用固定资产和设备、房屋设施等费用的核算,折旧、修缮费用等的综合估算;以租赁形式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收取。

四、向主管单位借入资金作为流动资金,主管单位应收取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一般应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并计入成本核算。第四条创收资金的管理

一、收入必须上交单位财务部门,记入单位的技术开发、对外服务账户,统一收支管理,严禁在账外设账或设立小金库。

二是开发运营部门消耗的主管单位成本(费用),应在每季度末向主管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结算和支付。季度末确实无法结清的,可以每半年结清一次,每年年底前必须结清并足额缴纳。

三、各单位出售国有固定资产或材料设备、废旧设备折价处理、国家税收减免、保险赔偿、调解或法律诉讼所得债权以及接受国外设备设备援助等。,其资金和实物均为国有资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作为单位收入。

四、各单位的创收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完成纳税和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收入,按单位预算管理的不同性质进行财务管理。

1,全额预算单位。其预算外净收入,根据财政部(92)458号文的规定,应视为“业务支出的增加”,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每年年终,各单位应向我局上报收支计划和决算。

全额预算单位在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时,应首先安排用于发展创收的房屋、码头、船舶、飞机等固定资产设施的维护费用和仪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完善发展创收的手段。

2.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预算外净收入由财政部(86)财综字第号文确定。143,并先提取10%的修购基金,其余设置为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医疗基金等专项基金。

五、为了全面反映本单位的开发收入情况,各单位应在每年7月和第二年1月,就开发创收资金和收支管理情况写出报告,并按局制定的统一调查统计表如实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