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的三种方式
法律分析:1。独家许可。
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在许可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或者领域内,授予被许可方对被许可的专利技术的独占实施权。专有使用权包括许可方不再将专利技术许可给第三方,许可方本人不能在上述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
2.独家许可。
是指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授予被许可方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而许可方保留自行实施的权利,但许可方不得将专利再次许可给第三方。独占使用许可与独占使用许可的根本区别在于,独占使用许可排除许可方以外的任何竞争对手,但许可方不承诺被许可方独占使用权利,其他特征与独占使用许可基本相同。
第三,通用实施许可。
通用许可,又称一般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是最常见的许可。是指许可方授权被许可方在规定的期限、地区或行业领域内制造、使用或销售被许可的专利产品或技术。同时,许可方不仅保留在上述相同范围内自行实施被许可专利的权利,还保留在上述相同或不同范围内将专利再许可给第三方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愿意以开放许可实施专利的,应当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公布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缴纳许可费后,取得专利实施许可。
在实施开放许可期间,专利权人每年缴纳的专利费应当相应减少。
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在与被许可人就许可费用进行协商后给予一般许可,但不得对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