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求是什么?
一、新颖性新颖性新颖性的概念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在中国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含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因此,具有新颖性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不同于现有技术,也不同于他人在申请日之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记载于申请日(含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审查原则审查新颖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判断:(1)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实质相同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其所属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相同的。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新颖性时,首先应当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中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它们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且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它们是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2)在分别进行新颖性比较和判断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每项权利要求应当分别与提前公布的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进行比较,不得与提前公布的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组合或者一份对比文件中多个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比较。即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独比较原则。这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不同。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审查标准,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了帮助掌握这个基准,下面给出新颖性判断中的几种常见情况。1.内容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此外,上述相同的内容应当理解为包括可以毫无疑问地从对比文件中直接确定的技术内容。例如,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是“一种电机转子铁芯,由NdFe14b永磁合金制成,具有四方晶体结构”。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由NdFe14b磁体制成的电机转子铁芯”,则上述权利要求将失去新颖性,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熟悉所谓的“NdFe6544磁体”,即主相为NdFe6544。2.具体(下)概念和一般(上)概念如果要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唯一的区别是前者使用了一般(上)概念,而后者使用具体(下)概念来限定相同性质的技术特征,那么具体(下)概念的公开使得由一般(上)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失去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产品由铜制成,使得由金属制成的同类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失去新颖性。但是,该铜制品的公开并不使由铜以外的其他特定金属制成的相同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相反,一般(上)概念的公开不影响具体(下)概念所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中公开的一种产品“由金属制成”,并不使“由铜制成”的同类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再如,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选择氯来代替对比文件中的卤素或另一种特定的卤氟,因此对比文件中卤素或氟的公开不会导致受氯限制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3.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该技术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用螺钉固定的装置,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是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为螺栓固定方式,因此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4.数值和数值范围如果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有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如零件的尺寸、温度、压力和组成的组分含量等,而其他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新颖性判断。(1)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权利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