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近况

我现在找不到她,网上也没有她的近况,但是以前:

判断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19)京0105行初36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女,199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北京×大学×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10月2018111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他目前被关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铸,北京市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詹荣,北京市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张犯妨害公务罪,对其提起公诉。京朝公诉[2019] 91。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审理了该案。

公诉机关指控,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在北京市朝阳区地铁八通线管庄站西大厅安检口,于18+010+0+05左右与安检员发生争执。在民警王某到达现场处置时,被告人张伟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在地铁站门口踢打民警王某大腿,后在地铁站警务室外过道打民警王某面部。被告人张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认罪悔罪书上签了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根据被告人张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

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庭审中,被告人张已签署声明,并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即自10月2018 11日起至5月2019 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状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