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正确判断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提高,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科技成果。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聘请同行业的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估,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烟草专卖局鼓励通过市场竞争和学术争鸣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和认定。第五条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指导和监督烟草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在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或委托的前提下,负责本地区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烟草科技成果鉴定是成果奖励、推广应用、技术出口等的主要依据。除上述功能外,烟草专卖品标识是定点生产、发放专卖许可证和产品定价的基本依据。第二章鉴定范围第七条列入国家、国家烟草专卖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的烟草应用技术成果,以及科技计划外少数与烟草行业相关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等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八条下列科技成果不进行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已经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经转移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事业单位开发的技术成果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的一般应用是指不包括烟草专卖品和卷烟检测仪器);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法定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第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公众利益或者环境资源造成损害的项目,不受理评估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鉴定。第三章鉴定组织第十条鉴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组织)组织。必要时,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科技部门组织鉴定,或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鉴定单位)主持鉴定。第十一条组织鉴定单位和被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对性能指标的检验检测,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2)会议鉴定:指同行专家以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需要实地考察、测试,经讨论答辩后才能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的形式进行鉴定。

(3)函评:指同行专家通过对相关技术资料的书面审查,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需要现场检查、测试和答辩就可以进行评估的科技成果,可以进行函审鉴定。第十二条采用检测鉴定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指定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烟草专卖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和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第十三条采用会议鉴定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办鉴定单位应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出席鉴定委员会会议的专家不得少于候选人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或出席会议的四分之三以上的专家通过。第十四条采用信函评审方式的,组织评审单位或主持评审单位应当聘请5至9名同行专家组成信函评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候选人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在函审组四分之三以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第十五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不得超过四分之一);

(二)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的技术发展;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完成科技成果鉴定的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该成果的鉴定。

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和主办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组或函审组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人员可作为同行专家参与成果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