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新生物材料的专利发明的特别规定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特别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不为公众所知,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描述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 除符合专利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关于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型生物材料的特别规定。 在申请日之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该生物材料的样品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在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性的信息;(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注明生物材料的分类和命名(注明拉丁名称)、生物材料样品保藏单位的名称、地址、日期和编号;申请时未指明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此外,发明专利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保存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发明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用作实验目的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保证该生物材料不会提供给任何其他人;(三)在被授予专利权前仅用于实验目的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