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如何选择
法律分析:选择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途径有:不能受专利法保护的应受商业秘密保护,一是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二是创造性不够高;对于公开后容易被竞争对手干扰的方案,用商业秘密来保护;这种方案,产品生命周期过长或过短,都不适合专利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天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在先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第一个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在前款所列行为中,明知是商业秘密而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