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通常是指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以多种形式和渠道同时发生。主要形式有:
股份制改革和拍卖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虚假破产和真实逃废债务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虚假合资套取资金;决策失误,造成巨额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借关、停、并、转、承包、出租、兼并、出售企业之机,利用职权实施腐败犯罪。
扩展数据:
监督机构:
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一直有一个财政经济委员会,这是中国最高立法机构中设立的处理国家经济事务的机构。财经委员会的工作很重要。它是人民行使国家经济管理权和监督权的具体体现,是人民代表专门评议政府经济工作的基本方面。
1.财经委员会的工作范围是全社会,国有资产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仅限于国有经济。
2.财经委只是对外监督国有经济,国资委的工作是国有资产运营的内部部分。
3.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审查国民经济的管理安排,落实监督责任;国有资产委员会必须研究整个国有资产的运营,并承担立法和领导运营的责任。其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有资产运营的效果。
百度百科-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