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1.实用新型:实用新型可以是专利产品(或方法)的实用新型,也可以是非专利产品(或方法)的实用新型。实施由前者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必须与产品专利的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由于实用新型发明是基于已知产品(或方法)的,其专利保护范围只能限于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提及的用途的保护,说明书也仅限于一些阐明性的说明。2.产品发明: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比较确定的,一般应该包括具有相同特征、相同结构、相同性能的产品,而不考虑制造该产品所采用的方法。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不应局限于说明书中所述的方法,任何以其他方法制造的相同产品都将有利于侵权。因为说明书中描述的产品制造方法一般仅用于说明产品的可实施性,而不应用于限制权利要求书中描述的产品的权利保护范围。还需要指出的是,原则上,产品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受说明书所述用途的限制。根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专利权人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的专有权。“使用”一词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各种可以想象到的使用,一些在专利申请和审批过程中不为人们所知的使用也应纳入其保护范围。但是,如果专利产品的某些意想不到的或者极其显著的新用途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则这些新用途不应纳入产品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方法发明:方法发明专利(包括制造方法、操作方法等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一般应包括具有相同特征、参数和效果的方法。仪器、设备、工具、设备等。实施该方法所使用的发明不应限制该方法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4.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只要每年按时缴纳年费,保护期限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