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受理的案件怎么处理?什么样的案件法院不会受理?

如果案件符合起诉条件,但法院不予受理,那么当事人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诉权。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诉讼,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决,可以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除外;

(六)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起诉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准离婚、调解的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法院不受理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一是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国家行为,又称统治行为、政治行为,是指涉及国家间关系、国家安全等重大国家问题的战略性行为。在我国,主要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在宪法和法律授权下,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国防和外交行为,以及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戒严和动员的行为。一般认为,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在国家重大政治问题上采取的行动,属于政治行动而非纯粹的法律行动。如果这种行为采取不当,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只承担政治责任,而不承担法律责任。法院是司法机关,只对法律行为有审查权,对国家行为产生的纠纷有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不是司法机关而只是人民或政治机关。

由于政治制度和国家结构的不同,各国对国家行为范围的理解也不同,并且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不同。但各国普遍将国防和外交视为国家行为。国防法主要包括关于征兵、军需、军事基地和军事设施建设的决定和命令;外交事务中的国家行为主要包括根据国家的外交政策缔结条约和协定,承认外国政府,对重大国际事件的看法以及其他外交事务中的决定和命令。

中国不实行弹劾制,政治领导人的政治责任不由人民法院审判。根据宪法第73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有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务院各部和委员会或国务院提出质询。当然,问题可以针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国务院各部委或国务院的国防或外事行为不当,需要追究政治责任,可以依照法律程序罢免其领导人。因此,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和其他国家行为有意见,既可以向作出国家行为的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根据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只有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与宪法、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决议、命令相抵触的规章。人民法院无权确认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否与宪法、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因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对这些抽象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重要的一步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人民法院发现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上级法律文件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抽象行政行为相抵触的,应当提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裁定。

第三,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提起的诉讼。其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的决定。

这种决定是行政机关管理其内部事务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自律的范畴,人民法院不能通过审判程序进行干预。同时,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通常以内部规定和内部考核结果为依据,是行政机关综合判断的结果,人民法院无法判断行政机关的这些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此类行为的监督权,分别由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上一级人事机关行使。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最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某些事项作出终局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依据这些法律、法规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明确列举方式

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只能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是终局的,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专利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复审请求作出的决定是终局的;第49条第3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再比如《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不服,可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申请复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这类案件通常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

(2)当事人自由选择。

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规定,被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不服处罚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被公安机关罚款、拘留的外国人不服处罚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终局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律没有规定哪些行政争议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争议作出的裁决,是一种事实上的最终裁决。

如《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3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也没有规定。因此,人民政府对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可以向作出终局裁决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

除了《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还列举了几种被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外的行为,即: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法律规定的调解和仲裁;

3.非强制性行政指导;

4.拒绝重复处理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投诉;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