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出售专利,发明人应该得到多少?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与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没有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没有约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 每年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商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商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或者参照上述比例。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