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追溯力

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在生效前对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它具有追溯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追溯力。目前各国刑法普遍采用的规则是“从旧到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如果新法不考虑犯罪或者刑罚较轻,则适用新法。民法的溯及力,在新民法颁布实施后,同样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但未按司法程序判决的民事关系。有强弱之分,新法规范实施前产生的民事关系和事实,只能从实施之日起适用新法,为弱溯及力;但如果将民事关系和事实追溯到适用新法相关规定的时间,则属于强度溯及力。只有将法律公之于众,才能要求社会成员遵守并具有约束力。如果要用新法来改变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必然会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民法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就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我国民法也采取民法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在原则上确认民法无溯及力的同时,也不排除国家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情况下作出一些溯及既往的规定。如10月20日,原政务院颁布的《新区乡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等1950、10等1条规定:“解放前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止”。民法的溯及力必须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或者由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进行解释。根据不溯既往原则,这种法律规定或解释是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