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的应用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1条,单一来源采购有三个适用条件:
一、只能向单一供应商采购,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
第二,很容易理解,在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不可能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例如,如果有洪水、战争、新冠肺炎疫情等。,开标已经来不及了,只能从近到快采购;
三、必须保证原采购项目或服务要求的一致性,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且追加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这一条很好理解,比如从外地购买某些设备零部件,可能导致设备运行故障和不可预知的风险。
那么使用单一来源采购需要注意什么呢?除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尽量不要使用单一来源采购。确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前应充分了解所采购货物和技术服务的相关市场情况,以便与供应商就价格和技术要求进行充分协商,提高仪表定价能力。其次,相关审批部门应严格控制采购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数量。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来说,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设计单一来源采购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售后服务,做好招标代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