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期限的延长
1984颁布的《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五年,期满前三年可以申请续展。1992年专利法第一次修改时,为了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并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专利保护期限相一致,延长了三种专利权的期限。TRIPS协议生效前,大多数国家规定发明专利权期限为15年或20年。在药品、农药等领域,申请人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检测,办理许多相关手续,才能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销售。此外,很多药物尤其是生物药物的研发成本相当高。如果专利权的期限是15年,那么这些领域的许多专利权人将无法在剩余的时间内收回其巨额投资,其结果必然会影响其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了鼓励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1992修改了专利法,将发明专利权期限延长至20年。专利法第一次修改延长了专利保护期,取消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续期程序。修改前规定的续展程序,本意是让专利权人决定其专利权是否需要继续保护,但客观上增加了专利权人的手续负担。事实上,专利权人可以通过缴纳年费来表达这一愿望,不需要办理额外的手续。因此,专利法第一次修改时,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延长至10年,并取消了续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