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章建筑是否要补偿?

如果是法式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已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