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占领团伙犯罪

法律主观性: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由5000元提高到6万元,即行为人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未达到6万元的,则不构成犯罪。

一、职务侵占团伙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为6万元,即涉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起点为6万元。

二、职务侵占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利用职务之便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和与职务有关的便利。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和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是指本人虽不直接使用职务或岗位的职权,但利用职权或职务,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岗位形成的便利。利用职务之便包括:

(1)利用主管、分管、处理、决定或者办理、处理某些事项的职权;

(二)依靠和倚重自己的权力指挥、影响下属或者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岗位有关的职权;

(三)凭借职权和地位依赖、控制或者支配其他人员,或者利用有自身需要的人的职权,如单位领导分配、处分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处理和管理资金的权利;一般员工利用单位的权利,将自己的房屋等财产暂时交由自己使用和保管。

至于不利用职务便利,只利用工作便利,比如熟悉环境,容易融入现场,容易接近目标等。,即使他取得了财物,也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2)存在侵占行为

单位财产是指单位依法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单位以自己名义或不以自己名义拥有的全部财产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其具体形式可以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有,是指使用侵占、盗窃、诈骗等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变为私人财物的行为,包括将本单位合法持有的财物据为己有、据为己有、据为己有的行为,如冒领本单位的财物、设备等,并将其作价出售;将所居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隐瞒所保管的东西,谎称它们被盗、丢失、损坏等。,并包括利用职务之便,不先占有本单位的财物,而骗取、盗窃、贪污、私分,从而将其变为私人所有的行为。只要本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表示这种非法占有的意图,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无论是先持有后据为己有,还是不先持有后据为己有,通过挪用、盗窃、诈骗等手段,都可以构成本罪。

(三)在很大程度上。

如果只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不能构成本罪。

第三,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只能是单位的财物;盗窃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且多为犯罪前不受自己控制的他人财物。

3.不同的犯罪手法。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实际掌管的单位的财物;盗窃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一样。本罪法定最高刑为与朋友交往十五年有期徒刑,相对较轻,量刑幅度较小;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量刑幅度较宽。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多数人犯罪,则为共同犯罪,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为6万元。

法律客观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