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出质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份出质的,出质合同自股份出质并在证券登记机构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出质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留置权和质押的区别?质押和留置在成立条件和对象上是不同的。
1.质押是根据双方的约定成立的,而留置权是根据法律直接成立的。
2.质押物只有在设定时才被转移和占用;债权人的留置权预先与抵押物发生法律关系。
3.质押的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债权已到期未受清偿时,可以行使质权。留置权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实现。
5.质押不得因债务人另行担保而消灭。当债务人提供另一项担保时,留置权被消灭。
三。什么是质权人和出质人?出质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的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方式优先受偿。财产称为质押,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押的人称为质权人。
质权人:质权人又称质权人,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占有财产并以该财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股权出质或质押情况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质押及解除质押的书面报告;
(二)质押或解除质押合同;
(三)主债权债务合同或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注册文件;
(五)出质人与债务人关系的说明;
(六)股东关于质押行为符合公司章程和监管要求的声明,并承诺如提供虚假声明,将自愿接受监管部门对其所持股份的处置措施;
(七)截至报告日的全部股权质押信息;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书面报告应当包括出质人、债务人和质权人的基本情况,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股份的数量,担保的范围,融入资金的用途,资金的偿还能力,相关安排,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对策。质权人为非金融企业的,还应当说明质权人出借资金的来源以及与出质人的关系。
综上可见,只有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完成质押物的交付或登记,质押才成立。质押的设立主要针对外汇、资金、分公司等有价证券,以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