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1]1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甘肃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主管机关。开发区办公室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第三条开发区高新技术发展范围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天技术;

(3)光电子科学和光电子集成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与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基础材料科学和辐射技术;

(10)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其他新工艺、新技术。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项或多项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纯商业企业除外);

(二)实行自负盈亏、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方针(没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不予承认);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专职科技人员;

(4)至少有5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不含兼职)的科技人员,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高中级科技人员应占科技人员总数的10%以上;

(五)有65438万元以上的资金,在指定的开发区内有研究、开发和经营的场所和设施;

(六)有明确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合格的会计统计人员和财务管理制度。第五条进入开发区的企业按以下程序认定和批准:

(一)企业向开发区办事处申请时,应提交:申请报告、企业章程、人员花名册、资金证明、场地证明、高新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利通知书、拟投入开发新产品的可行性报告、主管部门出具的法定代表人任职通知书;

(二)开发区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经省科委批准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经省科委批准,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六条在开发区内,凡按国家规定减免科技事业费、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经开发区办公室批准,省科委批准,可转为高新技术企业。第七条开发区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定期对开发区企业进行考核。企业经批准进入开发区后第二年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总收入的3%;企业的技术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应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开发区的政策规定。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条件的,撤销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增加、减少或撤销分支机构,合并、分立、转让或关闭,必须事先报经开发区办公室批准,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已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应按本办法重新认定。第九条本办法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