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国防专利的具体要求
根据《国防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防专利机构应当自授予国防专利之日起3个月内,将国防专利的有关文件副本抄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收到文件副本的部门应当在4个月内提出国防专利实施的书面意见,并通知国防专利机构。国防专利实施的具体要求1。本系统或本部门实施国防专利的要求。国务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允许其指定的单位在本系统或者本部门实施国防专利;需要指定本系统或者本部门以外实施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报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批准。国防专利机构应当对指定实施的国防专利进行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公报上公布。2.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要求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单位应当与国防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合同,按照条例的规定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费用,并报国防专利机构备案。实施单位不得允许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实施该国防专利。3.许可外国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国防专利的要求国防专利权人许可外国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国防专利的,应当在保证不泄露国家秘密和不影响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情况下,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报科技主管部门。 国防科技工业和总装备部根据《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审批。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应当自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使用费。实施利用国家直接投入的国防科研经费或者其他国防经费进行科研活动所产生的国防专利,符合该国防专利生产经费使用目的的,可以只支付必要的国防专利实施费;但是,科研合同或者科研任务书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国防专利实施费是指实施国防专利过程中为提供技术信息、培训人员和进一步开发技术而发生的费用。(二)国防专利指定实施的实施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由国防专利权人与实施单位协商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决定。(3)国家应当对国防专利权人进行补偿。国防专利机构在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后,应当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补偿费,具体数额由国防专利机构确定。属于职务发明的,国防专利权人应当向发明人支付不低于50%的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