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应当以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限定引用的权利要求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引用权利中的某一(些)技术特征是限定的,这种限定的技术特征在性质上是局部的,被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称为纵向从属,之所以称为“纵向从属”,是因为这种从属在内涵上提高(增强)了专利的创造性(新颖性);
二是在引用权利的所有技术特征之外增加新的技术特征。这种限制的性质是整体限制,限制后的从属权利要求称为横向从属,之所以称为“横向从属”,是因为这种从属在外延意义上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视角。有一种观点认为,前者叫有限从属,后者叫增加从属,确实不合适。事实上,前者和后者都仅限于引用的权利,属于“有限”的从属关系。
而且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也是用“限制”一词来概括从属权利要求的性质,而没有进一步区分如何限制。可见,为了严谨起见,最好将“限制”分为“局部限制”和“整体限制”两类,相应地,限制后的从属权最好称为纵向附加型和横向附加型。
根据附加技术特征与限定对象的关系,垂直附加的从属权利要求可以进一步分为:装饰性的、实质性的和解释性的从属权利要求。这种划分对于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具有积极意义。
(1)修改的垂直从属关系。这种从属在保持中心术语不变的情况下缩小了被限定对象的外延,提高了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产生了新颖性。
(2)物化和附加从属。这种从属是对抽象的限定对象给出一个或多个具体的例子,使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直接成为有形的产品或具体的过程。
(3)解释性垂直从属关系。这种权利对限定对象的条款进行内涵解释,便于审查员理解抽象的权利要求,从而加快审查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