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不失新鲜感。
(a)当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首次予以公布;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特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申请内容的。
首先,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布期限是在申请日之前的六个月内。这个时期也叫宽限期,即在申请日以前的六个月内,如果发生本法规定的情形,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过了这个期限再提出专利申请,就不再具有新颖性,不应该被授予专利权。
其次,有四种情况不失新颖性: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和非常情况时,为了公众的利益第一次公开的,为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有必要主动公开。这样的行为应该被鼓励,6个月内可以申请专利,又不失新颖性。
2.它首次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必须是中国政府主办或认可的国际性展会。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包括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主办的或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或地方政府组织的国际展览。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那些不是由中国政府举办,而是由中国政府承认的在国内外举办的展览会。第二,必须是国际展览,即除了主办国的产品,还应该有外国的展品。在非中国政府主办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发明创造将不再新颖。
3.在特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这里所说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是有一定限制的,必须“规定”一定的规模和规格。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或全国性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在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符合上述要求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
4.其他未经申请人同意公开内容的。即违背申请人本意的他人披露。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公开其发明创造内容的方式可以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者暗示的保密义务,公开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内容;还有人采用威胁、欺诈、盗窃、间谍等不正当手段,从发明人或者被其告知的其他任何人处获知发明创造的内容,然后公之于众。这两个案例的公开违背了申请人的本意,是违法的。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a)当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首次予以公布;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特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申请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