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知识产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植物新品种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政保护工作。
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地方金融监管、海关、药品监督、中医药等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联席会议制度,在全省范围内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向社会公开本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引导,组织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公益宣传,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建设,依托粤港澳和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纠纷解决、信息共享、学术研究和人才培训,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拓宽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与交流渠道,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保护知识产权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行政保护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推进关键核心领域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推动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产业专利池;支持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取得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申请登记质量和知识产权管理效率。
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申请登记质量监管,依法查处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作品著作权重复登记、恶意注册等行为。第十条主管部门和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智能化建设,在线索与信息核实、源头追溯、重点商品流向追踪、重点作品网络传播、侵权行为实时监控与在线识别、证据收集与存储、在线纠纷解决等方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创新保护方式。第十一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分析评估机制。对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区域和行业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自主创新项目、重大技术引进或出口项目、重大人才管理和引进项目以及利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设立的其他重大经济技术活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估,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商务、科技、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标准、证据规则和案例指导制度,完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线索通报、案件流转、执法联动、检查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案件处理协作。
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处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案件线索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将线索移送同级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省际知识产权执法合作机制,相互协助调查取证和文书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