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管辖
法律分析:中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
(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于这两类行政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专利和海关行政机关的设置大多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一致,法律规定这两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之一,级别较高,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专业性、政策性、影响较大,不适合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本地区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复议的行政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 * *诉讼、群体诉讼等行政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外或涉港、涉台、涉澳行政案件;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市)、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19条高等法院的管辖权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应当由法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