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系统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当年利润和利润分配。盈余公积用于弥补亏损或增加资本。
第四条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润、待转让资产价值、预提费用等。
如有因债权人原因不能支付的应付款项,则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应付福利费按应纳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2%和1.5%计算。
预提费用包括预提租金、保险费和短期贷款利息。
第五条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年末按65438+应收账款余额的0%计提坏账准备,按存货商品期末余额的0.5%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包括在途材料、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材料、委托代销商品等。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存货成本按移动平均法结转。低值易耗品一经领用即计入成本(一般一次性领用金额较大的计入待摊费用,采用五五摊销法核算)。
第六条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单位购建的使用年限超过65,438+0年的房屋、建筑物和生产经营用主要设备、器具、工具,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非生产经营用主要设备、器具、工具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平均寿命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净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折旧年限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房屋及建筑物3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为五年;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且修理费用占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或者修理后能延长使用寿命两年以上,并经修理后用于新的用途的,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或作为递延资产。)
递延资产采用直线法五年摊销,无形资产采用50年平均摊销。
企业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应定期盘点,盘盈或盘亏的净损益应报税务机关批准,列为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收支。
第七条成本类别(工业企业)包括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按照产品类别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制造费用按项目归集后按销售收入标准分摊,计入成本。
第八条损益类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主营业务收入核算企业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所产生的收入,并按产品(商品)类别设置明细科目。企业发出产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的实现。
主营业务成本核算企业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工业性劳务等实际成本,按照产品(商品)类别设置明细账户。
营业费用核算企业在产品(商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按成本项目设置明细账户。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包括根据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管理费用包括行政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的各种税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劳动保险费、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法律、财务、数据处理和会计事务费用等。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按照超出税务机关批准计提坏账准备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坏账确认全部按照税法要求报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人员出差发生的差旅费、飞机费、住宿费等费用凭有效合法证件签字后报销,出差津贴发放到市内每天20元、外省每天30元、省外每天50元、特区每天60元。
营业外收支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不直接相关的各种收入和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和非常损失。
其他业务收支是指主营产品(商品)销售(业务)以外的营业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利润是一定期间的收入扣除成本和税金后的净利润。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采用应纳税额法核算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然后扣除前款后按10%提取盈余公积,再分配给投资者。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