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和专利评价报告有什么区别?
专利检索报告:仅针对实用新型,请求根据修改前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修改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检索报告用于记录检索结果,特别是构成相关现有技术的文件。检索报告应当采用专利局规定的格式。审查员应当在检索报告中明确记录检索领域、数据库、基本检索要素及其表达方式(如关键词)、检索得到的对比文件以及对比文件与申请主题的相关性,其他项目应当按照检索报告表的要求完整填写。
专利评估报告: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相当于发明专利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专利评估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详情请参考审查指南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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